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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