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佳佑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