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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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為甲○○、丙○○、乙○○,惟其狀內卻僅聲明向被告甲○○請求賠償新台幣1,000,000元,是其請求之對象及聲明即有不明之情況,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所欲起訴之對象及金額究為何,此裁定已於96年9月1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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