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483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