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2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於同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7年10月24日、11月19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