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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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竣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109年度執字第4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竣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竣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聲字第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5日│107年9月5日│107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偵字第4│││15號│15號│5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25│108年度訴字第425│108年度訴字第126││事實審││號│號│2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4日│108年8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25│108年度訴字第425│108年度訴字第126││判決││號│號│2號││├────┼────────┼────────┼────────┤││判決│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署108年度執字第7│署108年度執字第1│││768號│768號│3631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日│107年9月2日│107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4│署108年度偵字第4│署108年度偵字第4│││393號│393號│3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749號│第1749號│第174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749號│第1749號│第1749號││├────┼────────┼────────┼────────┤││判決│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署109年度執字第9│署109年度執字第9│││78號│78號│78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6日│107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4│署108年度偵字第2││││393號│344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訴字第1│││事實審││第1749號│92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訴字第1│││判決││第1749號│92號│││├────┼────────┼────────┼────────┤││判決│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署109年度執字第4││││78號│199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