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