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9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陸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
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各乙份
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
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准被告
得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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