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甲○○
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5-D0-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