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元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元石企業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8月18日│141,000元│AZ0000000│││甲○○│銀行新店分行││││├──┼─────────┼─────────┼──────┼─────────┼─────┤│002│元石企業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8月18日│231,710元│AZ0000000│││甲○○│銀行新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