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俊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毒偵字第618號、102年度偵字第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此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上揭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704號、第2772號、第2880號、第288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78號、第499號被告杜俊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受理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13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3號案件,業於102年5月22日第一審辯論終結,於102年5月31日判決在案,此有審理筆錄及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詎本件追加起訴至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5月31日方繫屬本院,有嘉義地檢署102年5月31日嘉檢榮盈102偵3363字第1238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查,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