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29號上訴人 趙樹良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姿怡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34,315元,應繳裁判費為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