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百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百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
㈠查獲情形補充:
被告洪百奎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補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6年11月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
⒉被告106年7月21日調查筆錄1份。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
刑法第62條前段。
二、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其未能戒斷毒癮,然慮及其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自承國中畢業、無業、家境小康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517號被告洪百奎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百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8月2日釋放,並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19日晚間7至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地址不詳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運輸毒品案,於翌(20)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與榮華街2段交岔路口之停車場為警查獲,復經到案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百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9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E0000000號)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2月17日
檢察官林婉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曹俊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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