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晉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24,691元、231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1,342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