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妙貞 即 李嵐勳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三)為:上開請求相對人僅就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嵐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原誤繕為李妙貞)
三、經查,零卡分期申請書上未載訂講物品之名稱、分期總價、期數等資訊,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請求33,000元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