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原告因誹謗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裁定,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詳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拾貳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附表:
一、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中國時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五十二萬五千元
三、聯合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四、自由時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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