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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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兩造及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略)。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398 號裁定(98.05.05)[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家調 字第 4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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