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8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自95年11月20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情前來。聲請人即檢察官認其行狀良好,而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保安第57條、第4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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