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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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 鄭嵐 被上訴人 鄒沛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參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使用通訊軟體FacebookMessenger向伊
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4底線部分所示訊息,使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伊安全,伊因此得○○○、○○○及○○○,受有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精神上痛苦5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5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另案以伊於民國110年9月21日涉犯傷害
罪為由,向伊請求5萬元精神慰撫金,原審又再審酌上開傷害情節,加重本案慰撫金,違反一事不再理。本件刑事案件,我有儘量爭取被上訴人諒解,最後宣告緩刑。以我的經濟狀況,希望賠償1萬元等語為辯。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萬元,並酌定擔保
金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逾2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嗣擴張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1萬元本息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本院卷第95、97頁)。被上訴人答辯: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其餘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原審判准上訴人給付1萬元部分),未聲明不服,被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未經原審移送本院,均非本院審理範圍,不贅。
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之侵害事實並未爭執,兩造對本件本院1
12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案件卷證(下稱刑案),亦無意見(本院卷第96頁),上訴人於刑案坦承認罪(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號卷《下稱刑案二審卷》第82頁),則上訴人上開侵害事實,堪予認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223號民事判決參照)。所謂「相當」,應以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經查:
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侵害行為,足致被上訴人心生恐懼及人
格受辱,影響被上訴人意思決定自由及貶抑其人格尊嚴,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與名譽權,被上訴人在精神上應受有痛苦,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⒉查,上訴人為○○○○(見刑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5
號卷第58頁),被上訴人自陳○○所○○(本院卷第27頁),上訴人經營○○○○到府服務(本院卷第29頁),兩造所得財產情形,亦有法院單一窗口查詢資料可參(見原審卷末證件袋,本院卷第63至74頁)。依兩造於刑案所述,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上訴人出言辱罵、恐嚇被上訴人固有不該,然依附表所示完整對話,可知兩造存有感情問題,上訴人於言語間難掩心情之起伏及對被上訴人之情感羈絆,被上訴人應知上訴人於激動間以言語所為本案侵害行為,應非出於欲致其陷於極度不安之重大惡意,且上訴人係以通話及傳送訊息方式為侵害手段,應較當面以言語、動作壓迫被上訴人意思決定自由之強度為輕,內容復多僅重覆「欠打」、「被打」等語,並無欲危及被上訴人生命安全之字意,所生危害非鉅,被上訴人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應屬有限,此由被上訴人未於當下即刻報警以護自身安危,而係遲於案發後近1年始至警局報案,益可證明。又上訴人於刑案中坦承犯罪,於本院刑案審理期日當庭表示願意道歉並攜帶現金4萬5,000元到庭願賠償被上訴人(刑案二審卷第84頁),足認上訴人犯後態度尚可,亦得作為平撫被上訴人精神痛苦之考量。是以,綜衡雙方學經歷、工作及財產狀況,上訴人侵害情形、犯後態度、被上訴人所受精神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之非財產上損害,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所為請求無確定期限,上訴人經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被上訴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2年6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原法院送達證書可參(附民卷第97頁),經10日發生效力,則其請求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自應准許。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
萬元,及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鍾志雄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子絜附表:
警卷一:刑案○○縣警察局○○分局○○○○字第OOOOOOOOOO號卷警卷二:刑案○○縣警察局○○分局○○○○字第OOOOOOOOOO號卷編號對話日期對話方式對話內容1110年8月某日時許語音通話鄭:如果你不來我家試試看,我就把你的門打破,把裡面的東西打壞2110年8月21日10時1分許文字訊息鄒:就不能去了呀,你想要我去嗎鄭:幹妳娘,妳不要在那邊犯賤,你自己想來在那邊靠北幹你娘閉嘴了,垃圾鄒:那我可以去嗎鄭:你來討打就來欠罵欠打垃圾鄒:好吧,那我聽你的,不去了鄭:啊你就喜歡被罵犯賤的垃圾罵不夠欠打鄒:不要罵我了嘛,我以後也不跟你講話了,也聽你的鄭:你現在講這些屁話有什麼用,現在、現在垃圾話鄒:好的,我知道了,不跟你講話也不去了。對不起。(警卷一第37頁)3110年9月27日16時9分許起文字訊息鄭:妳做了什麼事情空虛,你他媽片我的時候就不會空虛,幹你娘機掰,不用跟我廢話了啦,講來講去你他媽的就還是在跟我扯這些廢話鄒:那我想要你保證你以後不打我,我才想要去你家,不然我怕去你家又被打啊鄭:之前講的話都白講了,妳不用來了鄭:你他媽的妳的作為就是欠打,事情結束了,妳現在還在跟我講這個,不就妳自己討打,幹你娘勒,垃圾鄒:我知道你的意思啦鄭:妳知道三小啦,妳知道還跟我講這些鄭:幹你娘妳不就欠打鄒:可是這是生理反應嘛鄭:妳知道什麼,觘你媽的,所以勒,廢話什麼鄒:不要再生氣嘛,我就想要你安撫我啊鄭:幹你娘,妳說妳要休息,寫作業,沒心情啦鄭:乾我闢室喔怕被打還一直說欠打的話白目去死啦不用聯絡了鄒:對不起啦,上面都是真的啊鄭:真的妳就滾去做你的事情,不要跟我廢話,幹你娘鄒:沒心情的原因是因為被打啊鄭:妳現在跟我說被打,那妳騙我什麼意思啦,幹你娘鄒:因為好幾次要你安撫我,你都不願意嘛,就覺得這次不要勉強你了,我可以自己吸收啊鄭:你他媽的妳騙我什麼意思啦鄒:但這一個禮拜下來覺得自己一個人吸收很困難啊,就算短暫因為○○比賽而轉移注意力,但心情還是不好啊,我沒有騙你鄭:妳沒有騙我,你他媽的跟○○吃飯沒有騙我鄒: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啦鄭:幹你娘,妳在扯被打的事情,被打不就妳騙我,你他媽的溝通都有問題,不要聯絡了,操你媽的(警卷二第41、43頁)4110年9月28日12時許文字訊息鄒:我在上○○課,怎麼了(語音通話)鄭:操你媽的,弄妳的事情浪費我的時間精神,要妳付吃飯錢妳就在那邊不爽,才多少錢就在那邊靠北,都不要付,反正妳也不想付,不要跟我說什麼妳被打,那是妳白目嘴賤活該被打,是妳再騙人以後還想找理由才被打,還想要跟我要什麼保證不打妳,你他媽的怎麼不保證妳不會騙人,幹你娘,妳要什麼保證,妳到底有什麼資格要求(警卷二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