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7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