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奇昌 之繼承人即被告 林奇麟林美慧林奇界林彩屏林美鳳林奇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8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萬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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