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諭知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沒收。係依憑上訴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坦承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多次販賣盜版之音樂光碟片,經查扣之音樂光碟片五十一箱為其所販入等情不諱)、告訴人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等之代理人 朱晉輝 之指訴,並參酌扣案之光碟片五十一箱,經原審會同告訴人委任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開箱逐片清點及辨識鑑定結果,其中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係侵害告訴人上華公司等之著作權之非法重製物等情,有原審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勘驗筆錄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在卷可稽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係常業犯,辯稱:伊僅買進尚未賣出,且非以此為常業等語,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證資料,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上訴人於被查獲前,趁隙將原買進而尚未賣出之其他五十餘箱音樂光碟片搬離丟棄等情,然於理由欄內就此全未說明其所憑之依據,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㈡、原判決所論之罪名,係以上訴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必要,乃原判決於理由內並未詳實說明上訴人買賣盜版光碟片,有從中賺取差價以營利之意圖,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㈢、上訴人係以從事貿易、海產批發及販賣成衣為業,有里長出具之職業證明為憑,並非以侵害著作權為常業,原判決就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併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等語。惟按:㈠、有罪判決所應記載之事實,係指賦予法律評價而經取捨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而言。故事實欄所記載之部分,倘無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者,既不屬於必要記載之事項,若亦無涉於法律之適用者,即非理由所應敘述之範圍。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雖記載上訴人於被查獲前,趁隙丟棄其他五十餘箱音樂光碟片等情,然因上訴人有無丟棄上開光碟片,與其應否成立本件罪責無關,而非屬於必要記載之事項,從而原判決未說明其憑以認定此部分非必要記載事實之證據,不生理由不備之違法,自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㈡、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曾為之自白及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八元至三十五元之價格販入盜版音樂光碟片,再以每片一百元或三片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賣出等情,則上訴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事實上既得以賺取其間之價差利潤,主觀上顯有營利之意圖,殊無疑義。是原判決就上訴人主觀之意圖部分,縱未再加說明,而稍嫌簡略,然因不生影響於判決之本旨,仍與判決不載理由之情形有間,執以指摘,亦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㈢、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原判決以上訴人前因販賣盜版光碟片,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在緩刑期間,再長期大量販售盜版光碟片,本件查扣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即達三千五百餘片,參以其於警詢供承係因經濟壓力而從事此業,因認其係反覆從事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為目的之職業,足認定其係以侵害他人著作權為業,並恃以維生,而論以常業犯,業於理由內論述甚詳(見原判決第四頁,理由二之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是上訴人縱提出其尚有其他職業之證明,而未經原審斟酌論述,亦不生影響於判決之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仍不得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