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統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