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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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曾文彬 被告 李應助 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8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鄭竣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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