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張怡婷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
林更穎 律師被告 呂健豪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
林柏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1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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