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洪素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3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於99年5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2日止。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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