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聲請人 邱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文正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所為之110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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