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吳政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惠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
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