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