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上訴人陳報購買系爭房地之價金數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