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曾秀芳 原告與被告 曾國偉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