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三鶯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送達代收人 黃鴻杰 被告鴻錳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設雲法定代理人丙○○住同被告乙○○住同
甲○○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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