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62號
原   告  陳香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所涉毀棄損壞
案件前由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93號刑事案件予以審理,復經
原告於該案刑事程序進行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審
簡附民字第44號),嗣以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然觀乎前開
刑事判決犯罪事實僅認定被告毀棄損壞部分,至原告所稱因被告
毀損其物品致影響其身心而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非屬刑事案
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是其就該部分即未可逕謂係因犯罪而受有
損害,遂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始
稱適法。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其中除物品之毀損需花費50,000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毀棄損壞所
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
裁判費外,其餘非財產上之損害50,000元部分因非屬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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