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龔久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聖文
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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