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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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朱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故於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000000─│1│1000│││1││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靜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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