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俊男 代理人 鄭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9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秀凌 │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行│100年8月30日│6,50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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