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代位人 楊婉如 被告 楊蒼宏
楊田 賴妹 楊蒼林 楊蘭英 楊蘭美 楊英豪 楊憶婷 楊乃馨 楊欣 楊豐瑜 楊潮蓓 高美麗 楊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蒼宏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楊婉如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楊婉如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如附表一編號20之地上權之價額,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原告未陳報系爭地上權之租金為何,是系爭地上權應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9,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繼承範圍楊婉如應繼分比例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770㎡150元/㎡1分之132分之145,797元2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0,080㎡150元/㎡1分之132分之194,125元3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2,990㎡150元/㎡1分之132分之1154,641元4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0,400㎡150元/㎡1分之132分之148,750元5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990㎡150元/㎡1分之132分之118,703元6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310㎡170元/㎡2分之132分之1823元7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530㎡170元/㎡2分之132分之11,408元8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90㎡170元/㎡2分之132分之1770元9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50㎡170元/㎡2分之132分之1664元10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10㎡170元/㎡2分之132分之1558元11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15㎡150元/㎡2分之132分之1504元12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15㎡150元/㎡2分之132分之1504元13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50㎡170元/㎡2分之132分之1664元14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750㎡170元/㎡2分之132分之11,992元15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350㎡150元/㎡1分之132分之11,641元16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370㎡150元/㎡2分之132分之1867元17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543㎡420元/㎡1分之132分之17,127元18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120,700元1分之132分之1120,700元19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25,400元1分之132分之125,400元20泰安鄉梅園段1420-28地號-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63,96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5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年息10%15=263,963元】;另地價為774,2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774,290元】。地價較高,以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即263,963元。1分之132分之1263,963元合計789,601元附表二:(應繼分)姓名應繼分比例楊田賴妹8分之1楊蒼宏8分之1楊英豪32分之1楊憶婷32分之1楊乃馨32分之1楊欣32分之1楊蒼林8分之1高美麗32分之1楊豐瑜32分之1楊婉如32分之1楊潮蓓32分之1楊蘭英8分之1楊蘭美8分之1楊美君8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