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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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簡喻文
王國璋
一、(一)債務人張簡喻文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貳拾壹元正,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簡喻文、王國璋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正,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簡喻文及附卡申請人王國璋於110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張簡喻文及王國璋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99,270元,(其中正卡消費80,151元、附卡消費19,119元,但於111年12月2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5,27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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