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徐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8,65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3,86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3,86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591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公司變更暨營業執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6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52元徐惟明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002新臺幣30573元徐惟明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003新臺幣32449元徐惟明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4新臺幣14287元徐惟明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