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林咸亨 債務人鳳冠電機有限公司HON-KWANGELECTRICCO.,LTD.債務人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 卓森福 定代理人債務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陸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