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關渡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59年5月5日設立許可有案,並於95年6月6日以95證他字第165號變更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
2冊,第63頁,第383號)。嗣於96年7月15日第10屆第14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關渡宮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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