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可拉商行即 陳別桃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85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