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高雄縣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1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公園路路口處,為警查獲持有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34公克,驗後淨重0.106公克),因被告死亡,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95年11月1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134公克,驗後淨重0.10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1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剝離,亦應視為毒品,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