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移送扣案之變造營業汽車通行證1張,係被告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053號偽造文書案件中查扣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95年2月間向代新通運有限公司(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以自行營運,為圖進入高雄港區載運貨物之便,竟基於變造文書之犯意,於同年3月2日10時20分許,進入高雄港區前,在高雄縣○○鄉○○路路旁,擅自以在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原所核發之車號00-00營業汽車通行證(證號:006343號)上空白處填載自己姓名之方法變造該通行證後,隨即持該變造通行證供登記站警察登記進入高雄港區
4號碼頭,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對進出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當場查獲,扣得上述變造之高雄港營業汽車通行證1張,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95年度偵字第8053號案卷無訛。惟查,扣案之92-96年證號006343號營業汽車通行證1紙,為高雄港務警察局核發予「代新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供該公司登記之駕駛員 黃伯強 駕駛上開車輛進出高雄港區碼頭之用,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須宣告沒收。至上開通行證上駕駛員姓名欄之「甲○○」簽名1枚,亦係被告自己之簽名,惟並非偽造之署押,亦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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