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 余金寶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一○五年五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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