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黃國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翔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柏翔事業有限公司,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