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23日送達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於同年月25日送達抗告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