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2號原告 余賴月桃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60-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而依原告所附裁決書影本顯示,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原告誤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