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4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2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2月15日至133年2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嗣借款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9691609720號函同意合併解散登記,存續公司為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並以96年8月31日為併購基準日。而借款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 林暐均劉志銘陳高富陳高鵬 ,向聲請人借款27,50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2月20日至103年2月20日,約定每月一期前12期按月繳息,第13期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均按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浮動)加碼年息百分之0.26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4.81),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借款存續期間,如未依約按期繳付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而借款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31日合併解散,並由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於97年4月23日與聲請人另行增訂增補契約書,由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劉志銘、陳高富、甲○○、 楊接斌 承受上述債務,並同意借款期限延至104年2月20日,惟期間尚欠聲請人22,648,661元,並自97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連帶保證書、增補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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