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49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南港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金雅芳